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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立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不得出租、出借牌照,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出炉,事关超8000亿元资本

发布日期:2024-12-04 22:23    点击次数: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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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时报记者 付乐 北京报道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规的出炉给小贷机构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机构展业的“边界”和“门槛”,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承担更多管理义务,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标志着对小贷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重大事项不得下放

  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第六条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本报记者表示,此举能够有效提升小贷设立门槛,增强行业服务质量。近年来,小贷机构持续清理整顿,尤其是网络小贷短中期内或将成为存量市场。

  在经营区域上,《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王蓬博表示,此次新规和此前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再次明确。

  业务范围上,《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发放小额贷款,经营商业汇票贴现、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但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展业方式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确属授信审批和信贷管理需要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线下辅助开展贷前实地调查、资产核验、贷款逾期清收等工作。

  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小贷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以及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王蓬博认为,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小贷牌照,堵死了此前部分小贷公司通过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也最大限度地避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

  苏筱芮也表示,早前的监管文件均已涵盖“小贷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等内容,本次文件提出“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后续再出现出租出借、“套壳”“借牌上架”等违规行为的小贷机构或将受到严厉打击。

  在融资杠杆方面,《暂行办法》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

  在放贷资金来源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暂行办法》对外界最关心的‘杠杆率’进行了明确,对于降低行业风险累积和融资成本,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王蓬博表示,预计合规性较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较强,且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贷公司将在小贷新规实施后逐渐脱颖而出。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对此,王蓬博指出,“贷款集中度”相关条款也为小贷公司优化资产,更好地管理资金风险创造了条件。

  从源头掐断非法贷款APP生存空间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三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对此,苏筱芮认为,今年上半年已有多轮针对金融应用市场的整顿规范,此次监管文件对鱼龙混杂的贷款APP应用市场带来系统化清理整顿,从源头掐断非法贷款APP生存空间,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此外,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第63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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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浙江华立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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